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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卖股票要有预兆

作者:佚名  来自:网络汇集   时间:2007-10-10
    为规范会计变更行为,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等,深交所9日发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与该指引一同生效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还有经修订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
  操纵利润影响恶劣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粉饰业绩是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中常见的现象。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得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但少数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滥用会计变更的情形仍然十分严重。个别公司甚至滥用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巨额冲销,在临近年度报告披露之际进行业绩大变脸,市场影响非常恶劣。
  以上滥用行为,特别是巨额冲销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预期,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引规范公司会计变更程序,遏止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的行为。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会计变更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发布,将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尽可能缓和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指引将规范会计变更行为,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同时合理规定会计变更决策程序,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大股东减持前须预披露
  新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增加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前的预披露规定。即:⑴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⑵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该承诺: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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