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开展治理结构的自查活动。对近两年内公司是否存在股权纠纷、股权纠纷的解决情况、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具体说明。在董事会运作上,近来的董事变动情况、合规内控的检查评估情况也要进行说明。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董事长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要切实承担起自查报告的汇总填报以及相关的协调职责。自查结果真实性将列入保险公司的诚信记录,作为董事长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管理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