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次回应给类似平安事件定了性:恶意“圈钱”行为。从根本上进行了批判和否定,从而也给类似事件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并对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两个“慎重”的要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
其次,在措施上也提出了建议。在上市公司内部议案的程序过程中,几乎明示投资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做出取舍。”这也就大大降低了平安增发内部通过的可能性,或者即便通过,也将大大缩小其规模。在证监会的审批程序中,“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核,督促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并“将视市场情况以及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的融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这已经明确宣告了平安恶意“圈钱”行为的失败。
最后,稍感遗憾的是,证监会还没有明确表态,今后将在制度上对恶意“圈钱”行为进行限制。我在这里呼吁管理层能尽快推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毕竟我们更需要的是一个法制的市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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