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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厘清领导通则疑问,符合三要件才适用

作者:佚名  来自:网络汇集   时间:2008-7-17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分析公职制度法案临时委员会16日继续分析及讨论《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法案。


  委员会主席沈振耀表示,会议厘清了领导及主管与其它职务涉及管理的人员的区别。按特区政府的解释只有符合本身附属对应单位、有正式定期委任及透过法律明文规定其职务等同领导或主管人员,才可适用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会议于16日下午3时举行,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行政暨公职局长朱伟干等出席会议。委员会主席沈振耀会后表示,会议就法案适用范畴交换意见。法案的立法原意似乎将法案的制度适用所有公共部门均包括在内,亦包括所有公共部门执行领导、管理、协调监控职务的人员。


  沈振耀表示,该法案不一定符合非传统公共行政部门的组织架构,如立法会辅助部门、检察长办公室及终审法院办公室等;法案行文需要作概念上的解释,包括涉及直接或间接的行政部门的概念问题。若法案获得通过,还需补充适用于其它部门专门通则,但这些通则是否适用具备其它专门通则的部门,均需要在行文内作出相关名称的修订。


  沈振耀表示,会议上特区政府解释了法案的理念和条文,代表称须符合三项要件的人员才适用该通则,包括人员本身附属对应单位、有正式定期委任、透过法律明文规定其职务等同领导或主管人员。


  因此,沈振耀指出,目前有些人员因特别职程的关系,其薪俸点会等同或高于主管人员,但这些人员是按职程晋升,其工作内容亦是职程订定的职责,并非由定期委任担任官职,所以该法案便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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