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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可未雨绸缪仿效基金销售规范

作者:佚名  来自:网络汇集   时间:2008-7-18
  2008年1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开始施行,1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意见》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风险评估、授权控制、分支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内部环境控制体系、销售决策流程、销售业务执行、客户服务、资金清算、交易监控、会计系统内控、信息技术内控、监察稽核控制以及推介材料监管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市场剧烈震荡期间出台此规定有其规范理财产品销售、注重风险防范的明显意义,预计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特别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销售也可能会出台类似规定。证券公司若能够参考相关规定,及早建立起规范的理财产品销售服务体系,将会有效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如当初预期,近期在券商资管行业已经将销售行为加以规范指引,可参考证券业协会7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结构、证券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保护、监督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方面,除合规经营的规范和指引外,还在两个重要方面相对以往的规章制度取得了突破。


  第一,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此项规定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券商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可望消除对券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疑虑。


  第二,《条例》在客户资产保护方面的规定,首度以法规的形式赋予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以等同于独立信托资产的地位,明确了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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