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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可期 回购尚需努力

作者:佚名  来自:网络汇集   时间:2008-9-24
  中石油近日发布公告,控股股东中国石油(601857)天然气集团公司于公告日当天增持中石油6000万股。这是国资委在关于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表态之后,首家央企大股东实施对上市公司增持。


  类似增持公告会陆续出现,但回购公告却可能凤毛麟角。因为增持无“后顾之忧”,回购却有“难言之隐”。


  这里所谓的增持,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增持的主体是控股股东,何时增持由控股股东说了算;而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回购的主体是上市公司,何时回购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交监管部门备案。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很遗憾包括一些投行人员在内,也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并由此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两者的异同还在于,都能提供强大的买方力量,但回购在对上市公司业绩提升上面更胜一筹,因此作用也更大。增持可以减少上市流通股份,但不能改变总股本,回购不仅使流通股份发生变化,同时由于需要注销,因此会使得总股本减少,在公司净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回购的实施将提高每股收益(EPS),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这是增持所不具备的功能。


  增持和回购一般都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价被低估的时候。在内地的市场中,大股东增持并不鲜见,上市公司回购除了在股改时期曾被运用之外,只在丽珠集团(000513)这只股票上出现过,但回购发生在丽珠B股上,也就是说,常规情况下,内地的A股市场上还没有出现过回购这样的案例。


  产生这种鲜明的对比在于回购之后尚有难言之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回购在消耗上市公司自有资金之后,如果想再融资,需要走的程序就不再像回购这样简单。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涉及股权融资的再融资、配股等,要在满足一系列条件的基础上,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再报证监会审核,经证监会核准之后方可发行。


  而大股东增持之后,再次将增持股票流通却并不需要这些手续,只需要“锁定”6个月,不违反有关限制短线交易的规定即可。所谓短线交易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6个月之后,大股东需要资金之时,可以自主根据情况在二级市场卖出所增持的股票套现。


  “收回”股票容易,“放出”股票难,这成为制约上市公司回购的关键原因。我们看到,境外成熟市场上市公司在股价被低估之时,回购股票很常见,这是因为当上市公司需要增发股票的时候,只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比如香港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再配售新股的规定很宽松,甚至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就可以每年增发20%的新股。


  这和内地发行证券需要核准不同,当然这也是当前内地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所决定的。内地发行证券目前属于向注册制过渡的核准制阶段,离境外注册制发行尚有距离,但这并不代表不能尝试逐点突破。


  国资委关于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态同时,也谈到“希望得到金融方面的支持”,笔者理解为不仅仅是资金方面的支持,也包括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配套支持。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有步骤地放松管制,取消行政许可,不再需要审核,但这种放松依然是针对回购操作而言。如果在合适的时机,对于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在与回购数量同等的情况下,也取消审核,将会极大鼓舞当前回购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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