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第七条,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据记者了解,此次之所以修改第七条规定,相应缩短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主要是因为自财政部、国资委表态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后,控股股东增持的个案越来越多,积极性较高。
然而,按照原《指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据此,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预计10月底披露季报的话,披露前10月份将无法实施增持。出于这一情况,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向上交所提出缩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进行增持。
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将禁止上市公司回购的“窗口期”定为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
因此,在综合多方面因素后,上交所、深交所对原指引作出了本次修订。这既是为了便于控股股东进行增持股份的操作,也是对市场呼声作出的及时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