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引》的原规定,在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限制中,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指引》的新规定对上述两个时间限制作了统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某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经过市场的持续低迷,两市市值缩水严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已看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所在,或为提振股价“作秀”,而增持动作频频,尤其是在《指引》发布的一个月来。根据新规定,增持时间限制的缩短,显然有利于激发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热情。
某券商研究所策略分析师则指出,限制期的缩短有利也有弊。多数情况下,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10日之前甚至业绩快报的10日之前,相关报告应已制定好,股东对旗下上市公司的业绩应已心知肚明,限制期的缩短或许为相关股东火速增持并套利留下方便。
据统计,9月1日至23日,共有29家上市公司的股东选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合计为3.63亿股,市值规模为33.97亿元。其中攀钢钢钒(
昨晚,本报未能联系上上证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新规定作有关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