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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15 ) 攀渝钛业

股改大事
发布日期:2008-4-3 8:42:00
≈≈攀渝钛业000515≈≈(更新:08.04.03)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
| 1|攀枝花(钢铁| 4750.24|2007-08-08| 936.04| |
| | )集团公司 | | | | |
├─┼──────┼────┼─────┼────┼──────────┤
| 2|中国长城资产| 4390.47|2007-08-08| 936.04| |
| | 管理公司 | | | | |
└─┴──────┴────┴─────┴────┴──────────┘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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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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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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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18720.75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18720.75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7983.36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9580.03
│ │限售流通股(万股) │ 91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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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进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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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06-27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5-29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7-05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7-11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7-12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6-28至2006-07-18
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日 │2006-07-12至2006-07-1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7-17至2006-07-19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7-19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6-08-01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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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陈川钢 | 66.00| 反对 |
|陈顺水 | 43.73| 赞成 |
|重庆博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40.19| 赞成 |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 39.99| 赞成 |
|河南姿华实业有限公司 | 38.98| 反对 |
|张利群 | 36.14| 反对 |
|吴固林 | 33.91| 反对 |
|伍惠芝 | 31.87| 赞成 |
|张军 | 30.90| 反对 |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0.01|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 5580.00| 29.81| 4750.24| 25.3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5157.39| 27.55| 4390.47| 23.45|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说明:若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攀渝钛业拟新增流通A 股收
购攀钢集团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攀钢集团承诺因此而增持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
的条件)。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持股比例(%):25.37
(3)方案详细说明
非流通股股东攀钢集团和长城公司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
价安排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
付15,966,720股股份,流通股股东毎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股
股份。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股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即可上市流通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即获得上市
流通权,但其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进行。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
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
售数量占攀渝钛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攀渝钛业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期间
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若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攀渝钛业拟新增流通A 股收购
攀钢集团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攀钢集团承诺因此而增持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的
条件)。
3、自上述事项完成至2010年末,攀钢集团持有的攀渝钛业股份比例不低于35%(
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的条件)。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还做出了如下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
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非流通股股东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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