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大事
| 发布日期:2008-3-21 10:36:00 |
≈≈武汉中百000759≈≈(更新:08.03.21)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 | 1|河南省荥阳市| 5.67|2007-06-11| 5.67| | | |浪潮贸易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2|深圳市巨禾电| 3.97|2007-06-11| 3.97| | | | 子有限公司 | | | | | ├─┼──────┼────┼─────┼────┼──────────┤ | 3|广州证券有限| 2.81|2007-06-11| 2.81| | | | 责任公司 | | | | | └─┴──────┴────┴─────┴────┴──────────┘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25股 ──────────┼───────────────────────── 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20954.19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20954.19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14667.51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16500.95 限售流通股(万股) │ 4453.24 │ │ ━━━━━━━━━━┷━━━━━━┷━━━━━━━━━━┷━━━━━━━
2)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01-24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2-22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2-23至2006-03-0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3-01至2006-03-03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3-03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1-23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2-16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2-23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3-28 ━━━━━━━━━━━┷━━━━━━━━━━━━━━━━━━━━━━━━
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634.08| 赞成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00.00| 赞成 |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 330.10| 赞成 |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 270.00| 赞成 |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260.26| 赞成 | |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 252.98| 赞成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 240.88| 赞成 |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99.83| 赞成 |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1.54| 赞成 |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 161.48|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3017.20| 14.40| 2116.52| 10.10| |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68.60| 5.10| 756.95| 3.61| |武汉信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357.40| 1.71| 253.17| 1.21| |司 | | | | | |武汉银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257.40| 1.23| 197.35| 0.94| |中国纺织物资上海公司 | 198.00| 0.94| 140.26| 0.67| |其余非流通股股东 | 1388.08| 6.62| 988.99| 4.72|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 股东名称 |承诺最低|承诺最低| 特别承诺 | 实施日期 | |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 ├────────────┼────┼────┼──────┼─────┤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 7.00| 分配提案 | 未实施 |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 7.00| 追送股份 | 未实施 | └────────────┴────┴────┴──────┴─────┘ 说明:国资公司承诺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以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将追加送股 一次(股份追送完成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i)根据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4年至 200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低于30%;ii)公司2005年度、2006 年度或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除标准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审计报告。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国资公司将在年报公布后10个交易日内公告追送股份的 实施公告,按照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5股的比例(以现有流通股股数测算),无偿 向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另行确定)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原非流通股股份无 权获得追送的股份),追送的股份数总计733.38万股,30日内予以实施。在武汉中百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保持 上述追送股份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目前设定的追送股份的总数进行相应调整;在武汉中 百实施增发新股、配股时,前述追送股份的总数不变,但每10股送0.5 股的追送股份比例将作相应调整。武汉中百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持股比例(%):10.10 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间接持股比例(%):10.10 (3)方案详细说明 根据本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出2.92股,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1.25股,对价股份将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原方案:每10 股获得1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 国资公司承诺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以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将追加送股一次 (股份追送完成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i)根据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4 年至200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低于30%; (ii)公司2005年度、2006年度或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除标准无保留意见之 外的审计报告。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国资公司将在年报公布后10个交易日内公告追送股份的 实施公告,按照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0.5股的比例(以现有流通股股数测算),无 偿向追送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另行确定)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原非流通股股 份无权获得追送的股份),追送的股份数总计733.38万股,30日内予以实施。在武汉 中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 保持上述追送股份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目前设定的追送股份的总数进行相应调整;在武 汉中百实施增发新股、配股时,前述追送股份的总数不变,但每10股 送0.5股的追送股份比例将作相应调整。武汉中百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除已做出法定承诺外,控股股 东国资公司还作出如下承诺: 1、限价减持承诺: 国资公司承诺:所持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法定承诺义务,同时,方案实施12个月后的24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7.00元。 在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 缩股时,上述设定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国资公司提出分红方案: (1)将在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武汉中百将向全 体股东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不低于每10股转增5股; (2)将在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分红议案:武汉 中百在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国资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以上议 案投赞成票。 3、国资公司先行代为执行对价的安排: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因质押、冻结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执行对价安排及表示 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共有15家,合计持股1,481.15万股,在公司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如相应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仍不能执行对 价安排,国资公司将代为执行或先行代为垫付。 代为垫付后,上述无法执行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国 资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款项,或者取得国资公司的同意。 4、股权激励计划承诺事项 为了增强流通股股东持股信心,激励武汉中百管理层的积极性,使公司管理层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相统一,国资公司承诺将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支持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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