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大事
| 发布日期:2008-3-3 14:37:00 |
≈≈中船股份600072≈≈(更新:08.01.04)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 | 1|江南造船(集|14499.51|2009-04-13| 0.00|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 |团)有限责任| | | |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 | | 公司 | | | |上市交易或转让 | └─┴──────┴────┴─────┴────┴──────────┘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2股 ──────────┼───────────────────────── 保荐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36244.67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36244.67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16473.6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21745.15 限售流通股(万股) │ 14499.51 │ │ ━━━━━━━━━━┷━━━━━━┷━━━━━━━━━━┷━━━━━━━
2)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02-27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3-16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3-17至2006-03-2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3-30至2006-04-03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4-03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2-27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3-09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3-17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4-12 ━━━━━━━━━━━┷━━━━━━━━━━━━━━━━━━━━━━━━
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上海东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98.36| 赞成 | |惠尔捷钢结构 | 65.89| 赞成 | |郭刚 | 45.00| 赞成 | |文行遒 | 38.62| 赞成 | |黄于飞 | 33.00| 反对 | |孙华 | 30.00| 赞成 | |陈忆 | 26.00| 赞成 | |盛勇 | 21.84| 赞成 | |蔡亚萍 | 20.61| 赞成 | |朱梅玲 | 20.00|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 19771.07| 54.55| 14499.51| 40.00| |司 | | | | |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40.00 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26.99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自身持有的部分股份作 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 股股份的对价, 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原方案: 每10股获得2.8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江南造船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 出如下承诺: 1、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 交易或转让。 2、在上述期满后,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江南重工股份数量,每 达到江南重工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 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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