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大事
| 发布日期:2008-3-18 10:00:00 |
≈≈中国船舶600150≈≈(更新:08.03.18)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 | 1|中国船舶工业|13985.31|2007-09-13| 1207.47| | | | 集团公司 | | | | | └─┴──────┴────┴─────┴────┴──────────┘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每10股获得3.2股 ──────────┼───────────────────────── 保荐机构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24149.31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24149.31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7700.0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10164.00 限售流通股(万股) │ 13985.31 │ │ ━━━━━━━━━━┷━━━━━━┷━━━━━━━━━━┷━━━━━━━
2) 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5-10-1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5-11-04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5-11-05至2005-11-18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11-17至2005-11-21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5-11-21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5-10-10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5-10-20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5-11-07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5-11-30 ━━━━━━━━━━━┷━━━━━━━━━━━━━━━━━━━━━━━━
3) 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457.15| 赞成 | |日兴AM中国人民币A股母基金 | 424.32| 赞成 |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 | 381.97| 赞成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 344.08| 赞成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产品 | 207.12| 赞成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161.45| 赞成 |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 158.53| 赞成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152.85| 赞成 |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 | 149.98| 赞成 |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 147.62|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 | 12284.12| 50.87| 10444.08| 43.25|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 4165.19| 17.25| 3541.24| 14.66|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无特别承诺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43.25 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43.25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464万股股份作为对价,即流通股 股东每10股实际获3.2股对价股份。(原方案每10股获得2.8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沪东重机的非流通股,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少 在1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沪东重机的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18个月内不上 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若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沪东重机股份,则在12 个月内出售股份的数量占沪东重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在24个月内不超过5% 。 3、在遵守前两项承诺的前提下,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 有的沪东重机股份数量达到沪东重机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做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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