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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569 ) 安阳钢铁

股改大事
发布日期:2008-2-28 9:16:00
≈≈安阳钢铁600569≈≈(更新:08.02.28)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
| 1|安阳钢铁集团|101031.1|2009-05-25|101031.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 |有限责任公司| | |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
| | | | | |市交易或者转让;在满|
| | | | | |足上述条件后的二十四|
| | | | | |个月内,如通过上海证|
| | | | |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 | | | | |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
| | | | | |数量占安阳钢铁股份总|
| | | | |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
| | | | | |之五。 |
└─┴──────┴────┴─────┴────┴──────────┘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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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方案 │每10股获送3.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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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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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201823.54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201823.54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71250.00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95475.00
限售流通股(万股) │ 106348.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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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进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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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04-10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3-27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4-2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4-27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4-28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4-28至2006-05-14
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日 │2006-05-1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5-11至2006-05-15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5-15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6-05-23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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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 987.55| 赞成 |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601.74| 赞成 |
|司建占 | 175.00| 赞成 |
|王敏 | 145.35| 赞成 |
|中国建设银行-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 121.29| 赞成 |
|证券投资基金 | | |
|陈隆智 | 101.45| 反对 |
|北京雅宝经济文化发展中心 | 100.20| 赞成 |
|苏煜 | 86.25| 赞成 |
|董玲 | 80.00| 赞成 |
|中国银行-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2.71| 赞成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0573.54| 64.70| 106348.54| 52.69|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无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52.69
实际控制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间接持股比例(%):52.69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向公司流通股股东
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具体的对价安排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
股股东每10股将获送3.4股公司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计获送24225万股公司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
上市流通权。[原方案:每10股获送2.8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
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3)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
责任,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安阳钢铁全体股
东所有;
(5)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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