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大事
| 发布日期:2008-3-13 9:14:00 |
≈≈新华百货600785≈≈(更新:08.03.13) (一)限售股份上市时间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 | 1|北京物美商业| 3610.00|2007-09-03| 617.36| | | |集团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2|安庆聚德贸易| 800.00|2007-09-03| 617.36| |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3|宁夏通信服务| 150.00|2007-09-03| 150.00| | | | 公司 | | | | | ├─┼──────┼────┼─────┼────┼──────────┤ | 4| 杨晔 | 30.00|2007-09-03| 30.00| | └─┴──────┴────┴─────┴────┴──────────┘
(二)股权分置 1) 方案简介: ━━━━━━━━━━┯━━━━━━━━━━━━━━━━━━━━━━━━━ 对价方案 │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除物美商业外的非流 │通股股东将所获转增股份交付物美商业,物美商业向全体 │流通股股东每10股免费派送10份行权价为10.02元的认沽 │权利 ──────────┼─────────────────────────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 10289.25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 12347.1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 6464.25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 7757.10 │ │限售流通股(万股) │ 4590.00 ━━━━━━━━━━┷━━━━━━┷━━━━━━━━━━┷━━━━━━━
2)股改进程提示: ━━━━━━━━━━━┯━━━━━━━━━━━━━━━━━━━━━━━━ 项目 │ 日期 ───────────┼──────────────────────── 方案公布日 │2006-05-23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4-03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6-02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7-28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7-31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7-29至2006-08-09 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日 │2006-07-29至2006-08-09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8-07至2006-08-09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8-09 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 │2006-08-31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9-01 ━━━━━━━━━━━┷━━━━━━━━━━━━━━━━━━━━━━━━
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 |北京洁美佳丽商贸有限公司 | 200.04| 赞成 |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 154.44| 赞成 | |中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104.32| 赞成 | |马立新 | 76.71| 赞成 | |郑志诚 | 76.59| 赞成 | |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 74.85| 赞成 | |程金龙 | 66.00| 赞成 | |查根楼 | 60.01| 赞成 | |北京信诚芳馨商贸有限公司 | 49.67| 赞成 | |代继超 | 46.12| 反对 | └───────────────────┴────────┴─────┘
4) 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占总股本|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2850.00| 27.70| 3610.00| 29.24| |司 | | | | | |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 7.78| 800.00| 6.48| |宁夏通信服务公司 | 150.00| 1.46| 150.00| 1.21| |杨晔 | 25.00| 0.24| 30.00| 0.24|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 股东名称 |承诺最低|承诺最低| 特别承诺 | 实施日期 | |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 ├────────────┼────┼────┼──────┼─────┤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 | 分配提案 | 未实施 | |公司 | | | | | └────────────┴────┴────┴──────┴─────┘ 说明: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物美商 业承诺在新华百货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投赞成票;并且现金分红金额 不少于新华百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违反分红提案及投赞成票的承诺 ,由物美商业按新华百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向全体股东按比例支付现金, 并于该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支付。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9.24 (3)方案详细说明 (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照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股权登记日:8月2 5日,除权除息日8月28日); (2)非流通股股东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通信服务公司同意将其应获得的转增股份交付给大股东物美商业,其应支付的对 价由物美商业统一向流通股股东安排;未明确表示同意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杨晔 不支付对价; (3)物美商业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免费派送10份认沽权利,即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九个完整月份的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该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有权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以10.02元的行权价格出售给物美商业(本股改方案公告之日起,如遇新华百货派息 、送股和转增股本的情形,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述认沽权利的行权价格与股改方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相比溢价了16.1 1%,与改革后理论除权价相比溢价了51.13%;折算为送股模型下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流 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新华百货流通股获送2.49股。 [原方案为上市公司向物美商业定向转增股份19,395,236股,物美商业向全体流 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现金21.30元,合计支付137,688,525元,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1.93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一)法定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 物美商业所持的新华百货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 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禁售期满后,其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股份总 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二)特别承诺事项 1、分红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物美商业承诺在新华百货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投赞成票;并且现 金分红金额不少于新华百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违反分红提案及投赞 成票的承诺,由物美商业按新华百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向全体股东按比例 支付现金,并于该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10 日内予以支付。 2、履约担保承诺: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之前,物美商 业在上交所或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64,771,785 元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并申请冻结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派送的认沽权利之行权日。该笔资金的金额相当于全 部履行认沽义务所需资金的10%(64,642,500×10.02×10%=64,771,785)。 此外,物美商业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 之前,获得经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对物美商业全部履行认沽义务所需资金的90%的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履约担保函并公告。 物美商业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派送的认沽权利的行权日之前,在上交所或结算 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足够的资金以保证行权。 新华百货目前的大股东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已于2006 年4 月9 日与北京物美商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银川市新华百货商店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之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2,850 万股国家股转让给物美商业;该股权转让已于2006 年4 月14 日获得宁夏回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6)59 号文批准,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以及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述收购的《无异议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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