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 发布日期:2007-10-22 10:02:00 |
≈≈深特力B≈≈《维赛特财经》 (本栏更新日期:2007.10.22) (一)重大交易 公告日期:2006-09-05 项目类别:对外担保 项目简介: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为其参股企业深圳 市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的人民币 2800万元及美元200万元 额度已分别到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 汽车工贸为汽车进出口申请上述借款转贷提供担保,期限为06至07 年度。 截止2006年6月31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为人民币7341.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 2.29%。
公告日期:2006-07-25 项目类别:企业借贷 项目简介:G特力A与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特发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万 元,用于购买公司在广发行深圳分行的债务。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 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借款的年利率为7.02%.协议到期 时,公司应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偿还给特发集团.本次交 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借款事项,不需要经 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告日期:2006-07-15 项目类别:资产出售 项目简介:G特力A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已于2006年05月18 日与秦克波先生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汽车工贸所拥有的深圳市 富怡雅居A-B103、203商铺全部转让给秦克波,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 60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属非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出售将产生投资收益人民币213万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06年4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一致通过了本次出售资产议案.本次出售资产交易相关变更手续 正在办理中。
公告日期:2006-05-10 项目类别:诉讼事项 项目简介:1995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 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化股份公司)和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签订《担保限额贷款合同》,本公司担保石化 股份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5,760万元,期 限至2000年12月14日。2000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 和 石化股份公司签订《贷款转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将农行深圳 分行对石化股份公司的27,000万人民币贷款(含上述5,760万元贷款 )以投资形式划转给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并约定"从投资划转之日 起,甲方(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行使投资人的一切权利,乙方(农 行深圳分行)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该协议由"三方代表或授权 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日,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石化股份公司 和深圳市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石化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书》, 将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对石化股份公司的27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权益 置换为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对石化集团公司同等金额的投资收益.同 时,石化集团公司与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 协商同意,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对石化集团公司人民币27000万元 的投资权益,置换石化集团公司在其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股权的方式完 成本次股权转让。该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004年8月20日,农行深圳分行以上述《协议书》、《贷款转投资及 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 未得到履行而申诉至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制令借款人石化股份公司偿还人民币5,760 万元贷款及利息16,652,286.37元和逾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应当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本公司对石 化股份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5月10日公告,2006年5月9日,G特力A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还 贷人民币5760万元和公司为此担保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石化股 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农行借款本 金5760万元及利息。 二、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清 偿后,有权向石化股份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381,271.43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 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公司可能存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对公司2006年的损益 将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额共计1 1724万元,约占公司2005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1.91%.公司目前经营情 况正常。
【公告日期】:2006-05-09 【类别】: 资金占用 【简介】: 2005年9月30日,ST特力之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与ST特 力签订了抵偿债务的《协议书》。 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欠特发集团债务人民币155,147,205.84元与特发集团欠公司的 债务进行冲抵。冲抵后多余部分作为公司欠甲方的债务挂帐。 截止2005年6月30日,特发集团对公司的欠款为人民币148,467,518.95元。协议 生效后,特发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同时,将形成公司对特发集团的欠 款6,679,686.89元。上述债务冲抵后,双方往来帐(包括利息)另行核对。 截止2006年3月31日,G特力A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占 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100.34万元。 公司经与特发集团协商,对特发集团的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事宜做如下处理: (一)深圳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市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特发集团之控 股子公司)对特力本部新增的代垫费用,冲抵特力集团本部对特发集团本部的债务。 (二)特发集团其他二级企业对特力集团二级企业的债务由特发集团本部承接, 特力集团承接其二级企业的债权,并冲抵特力集团与特发集团的往来。 (三)涉及对以后每笔新增的代垫费用,将直接冲抵特力集团本部对特发集团的 债务。 本次债务冲抵后,特发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全部清理完毕。
公告日期:2005-10-10 项目名称:资金占用 项目简介:2005年9月30日,ST特力之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与ST特力 签订了抵偿债务的《协议书》。 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欠特发集团债务人民币155,147,205.84元与特发集 团欠公司的债务进行冲抵。冲抵后多余部分作为公司欠甲方的债务挂 帐。 截止2005年6月30日,特发集团对公司的欠款为人民币148,467,518.95 元。协议生效后,特发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同时,将形 成公司对特发集团的欠款6,679,686.89元。上述债务冲抵后,双方往 来帐(包括利息)另行核对。
公告日期:2005-3-8 项目名称:成立深圳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700.00 立项简介:公司与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 中公司出资额为700万元.
◇关联交易 2004-10-18: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 监理")、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 ")签订了《借款延期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在特发 监理的借款人民币陆佰万元整于2004年2月26日到期,特发监理同 意延期该笔借款至2005年2月26日,特发集团继续提供担保。
◇诉讼 2005-02-02:案件描述:我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的短期借款人民币1300 万元于2003年8月到期,该笔借款逾期未归还,罗湖支行于 2005年01月18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 请,以人民币1460万元为限。 判决内容:
◇担保 2005-03-26: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8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8-17: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8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8-13: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1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8-10: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1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3-26: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担保金额:8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1997-08-01: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1656万元 担保起始日:1997-08-01 担保截止日:1998-08-01
1997-08-01: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1656万元 担保起始日:1997-08-01 担保截止日:1998-08-01
1997-08-01:担保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1654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二)重要事项 ★2007年三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7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基本符合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的新的诉讼、仲裁事项. 有关公司原有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一)岳阳特力商城季建军、周林霞等40名业主诉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以 下简称岳阳公司)特力商城存在质量问题一案,我司已于2006年12月向岳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司上诉申请,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有关公告已于2007年3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二)2005年10月,本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田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强制执行扣划的款项 共计4,081,83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1,051,380元,诉讼费25,160元,执行费5,2 90元.扣划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法院已判决本公司胜诉.截止本 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2005年10月, 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中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 662万元,主要包括因本公司为中浩公司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而代为偿还的银行利息500万元、承接银行借款1,150万元及垫付的法院 诉讼费及评估费12万元(上述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 法院已判决 本公司胜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四)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诉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 人民币5760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 2007年4月12日,我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有关公 告已于2007年4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文汇报》. (五)本公司之子公司特力房地产公司诉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简称金路公司)合 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3月,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房 管分局和75731部队, 请求判决两被告履行合作合同,依约将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 平方米(价值约11, 851,357元)交付给两原告,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8年以 来应得的租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 034,664.94元.同时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签 订协议书,约定因自动履行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丽叶汇食街物业 , 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固定分得6,000平方米,剩余物业归金路公司所有,如不足6,000 平方米,则全部归特力房地产所有;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应得收益,双方按5:5比例进 行分配,对该诉讼事项法院已受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正审理过程中.特力房地 产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计提50%的坏账准备. 四、报告期内无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五、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产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及担保情况详见会计报表附注八(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特发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特发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借款 人民币伍佰万元, 借款期限为贰个月,借款的年利率为7.00%.有关公告于2007年4月 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文汇报》.此笔借款已于5月25日归还.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报告期内, 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 、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者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本公司资产的事项. (二)报告期内的重大担保合同 截止2007年6月30日, 本公司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为人民币5291.8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35. 67%.本报告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供 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人民币3561.8万元. 上述担保中, 本公司子公司—汽车工贸为进出口公司的首次担保发生于1996年 , 当时进出口公司尚未改制,为汽车工贸的全资子公司.2002年7月,进出口公司实行 改制, 改制前汽车工贸对进出口公司担保的额度为8400万元.改制后,根据进出口公 司各股东之间的协议要求,改为各股东按比例对进出口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汽车工 贸的担保额度降至3600万元和美元200万元的信用额度,并且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股东 将其股权质押给汽车工贸.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 规定执行.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担保风险. 七、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证券投资情况:无 (二)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无 八、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 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者其他公司托管、承包本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事项; 3、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委托他人进行现金 资产管理事项. 九、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事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 非流通股股东特 发集团除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特发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特发集团持有的特力股份(用于特力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份除外). 2、激励机制的特别承诺 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进行有效长期激励, 特发集团将其拥有的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持股总数不超过10%的股份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分三年出售给 公司管理层,出售价格为实施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管理层每年在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 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 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管 理层认股条件和风险责任金等约束和激励计划的具体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 有关部门批准.股权激励股份的实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的流通 条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本次特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由特发集团承担.上述承诺特发集团正在履 行中. 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十一、报告期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没有受到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 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没有实行差别对待政策,没有有选择 地、私下地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信息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没 有接待调研及采访的情况. 十三、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按照深圳证监局《关于印发〈加强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深证局发字〔2004〕223号)要求, 制订了《深圳市特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切实地贯彻和执行 ,对公司的规范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要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进一步地规范. ★2007年一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6年末期: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新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岳阳特力商城季建军、周林霞等40名业主于1995年至1998年间购买了由深圳特 力房地产岳阳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开发的特力商城的住房及商铺, 现以该楼房 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岳阳公司、本公司及我司控股子公司特力房地产公司、我司控 股股东特发集团提起诉讼.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做出判决,判令岳阳公 司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其他赔偿款项共计约298万元,本公司及特力房地产公司、特发 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我司已于2006年12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司上诉申请,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有关公告已于2007年3月8日 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有关公司原有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一)因我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逾期未还一案, 我司 已与深圳发展银行方面达成转贷协议. (二)2005年10月,本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田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强制执行扣划的款项 共计4,081,83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1,051,380元,诉讼费25,160元,执行费5,2 90元.扣划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法院已判决本公司胜诉.截止本 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2005年10月, 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中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 662万元,主要包括因本公司为中浩公司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而代为偿还的银行利息500万元、承接银行借款1,150万元及垫付的法院 诉讼费及评估费12万元(上述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 法院已判决 本公司胜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 (四)深圳发展银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200万美元和本公 司为此担保一案. 目前,我司已经与深圳发展银行达成转贷协议,承接了这笔逾期贷 款, 并加强对金田的债权的追讨工作.有关公告已于2006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和《大公报》. (五)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诉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 人民币5760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2006年5月9日,我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书,本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已经上诉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公告已于2006年5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特力房地产公司诉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简称金路公司)合 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3月,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房 管分局和75731部队, 请求判决两被告履行合作合同,依约将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 平方米(价值约11, 851,357元)交付给两原告,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8年以 来应得的租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 034,664.94元.同时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签 订协议书,约定因自动履行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丽叶汇食街物业 , 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固定分得6,000平方米,剩余物业归金路公司所有,如不足6,000 平方米,则全部归特力房地产所有;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应得收益,双方按5:5比例进 行分配,对该诉讼事项法院已受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正审理过程中.特力房地 产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计提50%的坏账准备. 二、报告期内,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工 贸")于2006年5月18日与秦克波先生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汽车工贸所拥有的深 圳市富怡雅居A-B103、203商铺全部转让给秦克波,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60万元.本 次资产出售属非关联交易.有关公告已于2006年7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 公报》上. 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公司的现金流量, 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 ,回笼的资金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拓展主营业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积极 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产、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 (三)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事项详见会计报表附注八. 1、报告期内,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特发集团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就 特发集团之子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特发集团之间的现金债务达成 了一致意见. 根据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深南财审报字(2006)第ZA004号) ,截止2005年11月30日,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特发天鹅、岳阳公司、进出口公司、 塘厦公司、金边公司合计欠本公司债务现金人民币28,485,886.36元.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永通欠特发集团现金人民币24,939,055.00元. 本公司与特发集团经协商一致, 双方一致同意各自将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所欠 对方债务予以承担,然后双方直接将对方所欠债务进行冲抵.双方确认冲抵后的差额 为特发集团欠本公司债务人民币3, 546,831.36元,双方一致同意将该项特发集团欠 本公司债务冲抵本公司原来所欠特发集团的债务; 上述冲抵不涉及利息问题目及双 方原有债权债务问题,利息问题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有关此次关联交易公告于2006年2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 2、报告期内, 本公司经与特发集团协商,对特发集团的附属企业占用本公司资 金事宜达成一致, 截止2006年3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的附属子公司占用 本公司的资金余额为100.34万元. (1)深圳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市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特发集团之控股 子公司)对特力本部新增的代垫费用,冲抵特力集团本部对特发集团本部的债务. (2)特发集团其他二级企业对特力集团二级企业的债务由特发集团本部承接,特 力集团承接其二级企业的债权,并冲抵特力集团与特发集团的往来. (3)涉及对以后每笔新增的代垫费用,将直接冲抵特力集团本部对特发集团的债 务. 此次债务冲抵后, 特发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全部清理完毕. 有关此次清欠的公告于2006年5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 监理")(本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签订了《短期借款协议》, 特发监 理向本公司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的年利率为6.5% .有关公告于2006年4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2、报告期内, 本公司与特发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特发集团向本公司提供 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万元,用于购买本公司在广发行深圳分行的债务,借款期限 为壹年,借款的年利率为7.02%.有关公告于2006年7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 大公报》.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报告期内, 公司没有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者其他公司托 管、承包、租赁本公司资产的事项: (二)重大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本公司子公司-汽车工贸为汽车进出口公司出具了银行 借款担保书: 另外为该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保证,以上担保事 项于2006年9月20日本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年度发生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金额 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本公司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为人民币5,464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40. 52%.本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人民币4,362万元.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担保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无委托贷款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合同. 五、承诺事项 (一)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非流通股股东特发集团承诺声明如下: 1、关于禁售期的承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特发集团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上述法定承诺外, 特发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特发集团持有的ST特力股份 (用于ST特力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份除外). (3)管理层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4)特发集团承诺:"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特发集团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 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激励机制的特别承诺 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进行有效长期激励, 特发集团将其拥有的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持股总数不超过10%的股份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分三年出售给 公司管理层,出售价格为实施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管理层每年在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 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 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管 理层认股条件和风险责任金等约束和激励计划的具体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 有关部门批准.股权激励股份的实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的流通 条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本次ST特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由特发集团承担. (二)上述承诺特发集团正在履行中.特发集团所持股份仍在限售期内. 六、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没有实行差别对待政策,没有有选择地、私 下地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信息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接待 调研及采访的情况.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06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构 ;聘马施云(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为2006年度境外财务审计机构.境内境外审计费用共 计57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两个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六年. 八、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 1、关于公司撤销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公告于2006年3月7日分别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2、关于我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的公告于2006年5月9 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3、关于深圳农行诉石化逾期借款、我司为其担保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于2006年5月1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4、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结果的公告于2006年6月20日分别刊登于 《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5、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于2006年6月2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香港《大公报》;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分级授权管理办法》的公告于2006年9月21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香港《大公报》. ★2006年三季: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6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按照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修订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基本符 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的新的诉讼、仲裁事项. 有关公司原有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一)因我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逾期未还一案,我司 已与深圳发展银行方面达成转贷协议. (二)2005年10月,本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田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强制执行扣划的款项 共计4,081,83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1,051,380元,诉讼费25,160元,执行费5,2 90元.扣划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法院已受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2005年10月, 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中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 662万元,主要包括因本公司为中浩公司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而代为偿还的银行利息500万元、承接银行借款1,150万元及垫付的法院 诉讼费及评估费12万元(上述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 法院已受理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深圳发展银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200万美元和本公 司为此担保一案. 目前,我司已经与深圳发展银行达成转贷协议,承接了这笔逾期贷 款, 并加强对金田的债权的追讨工作.有关公告已于2006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和《大公报》. (五)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诉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 人民币5760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2006年5月9日,我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决书,本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已经上诉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公告已于2006年5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特力房地产公司诉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简称金路公司)合 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3月,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房 管分局和75731部队, 请求判决两被告履行合作合同,依约将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 平方米(价值约11, 851,357元)交付给两原告,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8年以 来应得的租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 034,664.94元.同时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签 订协议书,约定因自动履行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丽叶汇食街物业 , 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固定分得6,000平方米,剩余物业归金路公司所有,如不足6,000 平方米,则全部归特力房地产所有;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应得收益,双方按5:5比例进 行分配,对该诉讼事项法院已受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正审理过程中.特力房地 产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计提50%的坏账准备. 四、报告期内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工贸")已于20 06年5月18日与秦克波先生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汽车工贸所拥有的深圳市富怡 雅居A-B103、203商铺全部转让给秦克波,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60万元.有关公告已 于2006年7月15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截止报告日,该房产权相 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公司的现金流量, 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 ,回笼的资金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拓展主营业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积极 影响. 五、重大担保 截止2006年6月30日, 本公司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为人民币7341.83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32.29%.本报告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供 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人民币4337.83万元. 上述担保中, 本公司子公司-汽车工贸为进出口公司的首次担保发生于1996年 , 当时进出口公司尚未改制,为汽车工贸的全资子公司.2002年7月,进出口公司实行 改制, 改制前汽车工贸对进出口公司担保的额度为8400万元.改制后,根据进出口公 司各股东之间的协议要求,改为各股东按比例对进出口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汽车工 贸的担保额度降至3600万元和美元200万元的信用额度,并且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股东 将其股权质押给汽车工贸.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担保风险. 六、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产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详见会计报表附注七(三)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与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在深圳签订了《协议书》.双 方就特发集团之子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特发集团之间的现金债务 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本次债权债务涉及各方为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特发 集团、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 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有关关联交易公告已 于2006年2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4、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1)报告期内,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监理")向 本公司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因特发监理为本公司控股 股东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实际困难,对本公司无重大影 响. 有关关联交易公告已于2006年4月27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 报》. (2)报告期内,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借 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万元, 借款期限壹年.因特发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 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有关关联交易公告已于2006年7月25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 报》. 七、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 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者其他公司托管、承包本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事项; 3、报告期内未发生、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委托他人进行现金 资产管理事项.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事项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非流通股股东特发集团除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特 发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特发集团持有的特力股份(用于特力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份除外). 2、激励机制的特别承诺 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进行有效长期激励, 特发集团将其拥有的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持股总数不超过10%的股份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分三年出售给 公司管理层,出售价格为实施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管理层每年在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 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 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管 理层认股条件和风险责任金等约束和激励计划的具体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 有关部门批准.股权激励股份的实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的流通 条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本次特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由特发集团承担. 九、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 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情形发生. ★2006年一季度: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清欠情况的具体说明: 本公 司将与特发集团协商,于2006年底前与本公司对特发集团的欠款进行冲抵. ★2005年末期: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一)因我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逾期未还, 罗湖支行 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7日查封 、冻结我司持有的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50%股权和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 有限公司60%股权.目前,我司已基本上与罗湖支行方面达成转贷协议.有关公告已于 2005年2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二)2005年10月,本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田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被强制执行扣划的款项 共计4,081,83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1,051,380元,诉讼费25,160元,执行费5,2 90元.扣划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法院已受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三)2005年10月, 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中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1, 662万元,主要包括因本公司为中浩公司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而代为偿还的银行利息500万元、承接银行借款1,150万元及垫付的法院 诉讼费及评估费12万元(上述款项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作损失账务处理), 法院已受理 .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有关公司原有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还贷200万美元和本公 司为此担保一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公司持有新永通实业公司95%的股权,另 外还冻结了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和深圳的部分股权和资产.目前,我 司已经与深圳发展银行达成转贷协议,承接了这笔逾期贷款,并加强对金田的债权的 追讨工作. (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诉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贷 人民币5760万元及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我司正积极进行应诉,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特力房地产公司诉深圳市金路工贸公司(简称金路公司)合 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3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 驳回特力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合作建房合同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200 5年3月, 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房管分局和75731部队,请求 判决两被告履行合作合同, 依约将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平方米(价值约11,851,35 7元)交付给两原告, 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8年以来应得的租金收入共计人 民币5,034,664.94元.同时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自动履行 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丽叶汇食街物业,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固定分 得6, 000平方米,剩余物业归金路公司所有,如不足6,000平方米,则全部归特力房地 产所有;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应得收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分配,对该诉讼事项法院 已受理.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特力房地产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计 提50%的坏账准备.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情况.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产、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事项详见会计报表附注八.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特发集团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就特发 集团之子公司与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特发集团之间的现金债务达成了一 致意见. 因本次债权债务涉及各方为本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特发集团、特 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为了切实履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 解决关 联方控股股东之子公司对本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基 本解决了关联方控股股东之子公司对本公司的长期资金占用情况, 无其他重大影响 .有关公告刊登于2006年2月15日《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报告期内,特发集团通过债转股承接了本公司所欠的银行债务,并与其原对我司 的欠款进行了冲抵, 因此,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对我司的欠款已清偿完毕 ,有关公告已于2005年10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17,653. 53万元,截止报告期末,特发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75.63万元.此余额主要 是之前的债权债务往来所形成的部分利息等,本公司将与特发集团协商,于2006年底 前与本公司对特发集团的欠款进行冲抵.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报告期内, 公司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者其他公司托管、 承包、租赁本公司资产的事项: 2005年3月, 本公司与仁孚特力签订了租赁协议,仁孚特力租用本公司位于深圳 市罗湖区布心工业区3号的土地和五层工业厂房,土地面积约为7705.25平方米,厂房 总建筑面积约为13891.24平方米,租金人民币500万元/年,自2005年1月1日起,租期2 0年.此租赁合同的签订可以为本公司每年带来500万元的稳定收益. (二)重大担保事项: 1、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另外为该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此授信额度 是汽车工贸公司在2000年以前(当时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尚非本集团子公司)所提供 的信用保证,前几年未实际使用,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该授信额度下,共开出信用 证日元103,866,224.00元,美元630,645.00元. 2、本年度发生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金额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为人民币8955万元,占 公司净资产的39.65%.本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供担保,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人民币4026万元. 上述担保中, 本公司子公司-汽车工贸为进出口公司的首次担保发生于1996年 , 当时进出口公司尚未改制,为汽车工贸的全资子公司.2002年7月,进出口公司实行 改制, 改制前汽车工贸对进出口公司担保的额度为8400万元.改制后,根据进出口公 司各股东之间的协议要求,改为各股东按比例对进出口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汽车工 贸的担保额度降至3600万元和美元200万元的信用额度,并且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股东 将其股权质押给汽车工贸.报告期内,本公司董事会已要求汽车工贸公司减少了对进 出口公司的担保额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担保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无委托贷款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合同. 五、承诺事项 (一)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对本公司就对我公司的欠款做出的不可撤消之 承诺, 因特发集团已于2005年3月完成了债转股工作,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与特发 集团签订了抵偿债务的《协议书》, 双方一致同意本公司欠特发集团债务与特发集 团欠本公司的债务进行冲抵.协议生效后,特发集团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 (二)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非流通股股东特发集团承诺声明如下: 1、关于禁售期的承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特发集团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上述法定承诺外, 特发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特发集团持有的ST特力股份 (用于ST特力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股份除外). (3)管理层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4)特发集团承诺:"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特发集团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 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激励机制的特别承诺 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进行有效长期激励, 特发集团将其拥有的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持股总数不超过10%的股份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分三年出售给 公司管理层,出售价格为实施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管理层每年在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 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 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管 理层认股条件和风险责任金等约束和激励计划的具体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 有关部门批准.股权激励股份的实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的流通 条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本次ST特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由特发集团承担.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05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构 ;聘马施云(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为2005年度境外财务审计机构.境内境外审计费用共 计5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两个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五年. 七、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 1、关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诉我司逾期借款、罗湖支行向法院申请诉 前保全的公告于2005年2月2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2、关于我司与仁孚汽车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 务有限公司的公告于2005年3月8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3、关于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于2005年4月3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大公报》; 4、关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的公告于2005年6月4日分别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5、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公告于2005年6月4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 香港《大公报》; 6、关于公司半年度业绩预计盈利的公告于2005年7月13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 报》和香港《大公报》; 7、关于原职工监事李明俊辞去监事职务, 补选杨建辉为职工监事的公告于200 5年7月3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 8、2005年11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了《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经过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后,公司调整后的方案于11月23日在上述报刊 上刊登.200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决议于2005年12月2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大 公报》.2006年1月4日,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关于变更 股票简称及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2005年第三季度: (一)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 团)与本公司签订了抵偿债务的《协议书》.因特发集团已于2005年3月完成了"债转 股"的工作, 本公司原欠银行的部分债务转为资产经营公司对特发集团的股权,则相 应这些债务转为我司对特发集团的欠款. 双方一致同意特发集团欠本公司的债务与 本公司欠特发集团债务人民币155,147,205.84元进行冲抵.协议生效后,特发集团对 本公司的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同时,将形成我司对特发集团的欠款6,679,686.89元 .有关公告详见2005年10月10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二)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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